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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90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 徒刑肆月,與附表編號1 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 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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