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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之7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28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253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 5年度偵字第11503號),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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