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94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仍宜照原標準 定之,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訂有明文 。 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6月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 │ │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6年3月20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 │案號 │年度毒偵字第2348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993號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6年7月11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993號 │ 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6年8月6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3月 │ 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