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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三 二八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 偵字第二一六八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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