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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玔全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01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玔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過失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:本條例施行前, 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0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 、審判或執行者,不得依本條例減刑。」係指於該條例施行 前經通緝,而未於該條例施行後之10個月限期內自動歸案者 ,不得依該條例減刑,如係於該條施行前經通緝,並於該條 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,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( 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12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又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:「本條例施行前,經通緝 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、審判或執行者 ,不得依本條例減刑。」則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於該 條例施行前經通緝,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,即不 受該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。本件受刑人郭玔全因 過失傷害案件,於民國95年12月18日經本院發布通緝,並於 本法施行前緝獲歸案,依上開說明,並無同條例第5條之適 用,合先敘明。 二、查受刑人郭玔全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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