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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、第 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(施用第一級毒品 七月、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月,二罪併定),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 二日確定在案,有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。檢察官以聲請人之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規定 ,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, 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0一七 號裁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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