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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悉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 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張子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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