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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六八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犯詐 欺罪,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七四號(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0八一號), 判處拘役四十日,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詐欺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 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秀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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