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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之犯罪,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、三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 行拘役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,經本院分 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已於民國96年6 月20日確定在案 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,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6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抗告狀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張木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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