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6 年3月12日犯賭博罪, 經本院於96 年5月4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(偵 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1號), 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 列,合予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郭佳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