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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751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員簡字第195 號)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間因犯賭博案件,經 本院於96年5 月4 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195 號(偵查案號: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1號)刑事簡易判 決,判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,並於96年6 月11日確定在案。 茲以其為賭博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6年3 月12 日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上揭聲請意旨,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 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(司法院院字第 2787號㈤解釋參照)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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