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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9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九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巷18號           57弄6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六二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 同年四月二十日止犯賭博罪,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九十六年 度彰簡字第五0七號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三九0一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賭博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八 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原判決併為諭知沒收之部分, 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,且本裁定主文亦不必 記載(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參 照),附予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秀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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