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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49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 日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罪 名 │幫助詐欺取財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39條第1項 │ │ │刑法第30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4年3月22日起至94年4月7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 │案號 │年度偵字第8298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5年度簡字第191號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5年6月30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5年度簡字第191號 │ 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5年12月4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│ 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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