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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1026 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易字第49號),聲 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結夥三人以上、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間因犯結夥3 人以上 、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案件,經本院於96年3 月30日以96年度 易字第49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11026 號)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,並於96年4 月 27日確定在案。茲以其為結夥3 人以上、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5年11月30日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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