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 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執行(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 號(五)解釋)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 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