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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37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公務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規定:本條例施行前, 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0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 、審判或執行者,不得依本條例減刑。」係指於該條例施行 前經通緝,而未於該條例施行後之10個月限期內自動歸案者 ,不得依該條例減刑,如係於該條施行前經通緝,並於該條 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,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( 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12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又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:「本條例施行前,經通緝 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、審判或執行者 ,不得依本條例減刑。」則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於該 條例施行前經通緝,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,即不 受該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。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 妨害公務案件,於民國96年3月26日經本院發布通緝,並於 本法施行前之96年3月30日緝獲歸案,依上開說明,並無同 條例第5條之適用,合先敘明。 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、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 日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罪 名 │侮辱公務員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拘役40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2月5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│ │案號 │年度偵字第11217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簡字第124號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6年5月15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簡字第124號 │ 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6年6月11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拘役20日 │ 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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