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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4樓         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貳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 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詹國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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