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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2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6號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風化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6月20日及同年月22日因犯妨害 風化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5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90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 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此敘明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書記官 詹國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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