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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,應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與 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賭博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 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詹國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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