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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損壞他人自用小貨車前、後擋風玻璃、右側玻璃、右 後視鏡及右側前、後輪胎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處拘役肆拾日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,犯損壞他 人自用小貨車前、後擋風玻璃、右側玻璃、右後視鏡及右側 前、後輪胎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 字第一七一號判決,判處拘役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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