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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6日止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0號(偵查 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6號),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 4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 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執行(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 號(五)解釋)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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