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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29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員簡字第205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413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已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 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 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國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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