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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9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6 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於 96年5 月29日以95年度易字第1468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5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,已 於96年6 月25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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