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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2 月間因犯幫助恐嚇取財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64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11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刪除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書記官 詹國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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