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5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犯圖利
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86號(偵查案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07號)判處有期
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佳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