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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編號貳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,均減刑 ,各詳如附表編號壹、編號貳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、2 號犯罪日期欄 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2 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以其所為之犯 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 1 、2 號所示之2 罪,均符合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【附表】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7月14日 │96年1月16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 │案號 │年度偵字第16041號 │年度偵字第3144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78號 │96年度易字第584號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6年3月30日 │96年5月25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78號 │96年度易字第584號 │ 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6年4月30日 │96年6月25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1月15日 │有期徒刑3月15日 │ 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 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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