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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55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領有 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許可文件,從事廢棄物清除、處理罪,處有期 徒刑貳年,減為有期徒刑壹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,至同年九月 二十八日止,犯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,領有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許可文件,從事廢棄物清除、處 理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,判處有期 徒刑二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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