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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6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竊盜等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 號一至三所示之刑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(下 同)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第二項前段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六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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