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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8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貳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 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並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96年4月30日 以96年度易字第470號判決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,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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