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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19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(下同)95年10月25日因犯賭博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34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28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「沒收」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 此說明。又刑法第42條第7項規定:「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 零數,不算。」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法 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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