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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○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35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 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北 斗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不適用該 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 刑之列,附此敘明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、第2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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