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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貳、叁、肆、伍、陸、柒、捌、玖、 拾、拾壹、拾貳、拾叁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 行有期徒刑叁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又附表編號2、3、4、5、 6、7、8、9、10、11、12、13所示之罪並經本院於民國(下 同)95年10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1654號判決,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96年4月24日 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「沒收」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 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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