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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0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09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,經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即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: ㈠聲請人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,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 減刑,並經本院於96年9 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裁 定減刑在案,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就此部分重 複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此 部分減刑聲請應予駁回。 ㈡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,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。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, 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、 第2 項定有明文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,有權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僅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而受刑 人僅得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,「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」,並 非有聲請權之人。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,於法亦有未 合,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【附表】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 │施用第2級毒品 │妨害自由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年6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刑法第304條第1項 │ │ │1項 │2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4年4月6日起至94年6月23 │94年4月6日 │93年10月30日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 │案號 │年度毒偵字第2130號 │年度毒偵字第2130號 │年度偵字第636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易字第860號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5年4月18日 │95年4月18日 │95年5月18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11號 │94年度易字第860號 │ 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5年5月8日 │95年5月8日 │95年6月2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9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2月15日 │ 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 │ 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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