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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,與附表 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 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 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佳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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