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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三八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編號一、二 所示之宣告刑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「減刑後徒刑、拘役或 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」欄所示之刑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判處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如 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各罪,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之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,及依同條 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第二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秀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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