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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三九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犯竊盜 罪,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五四七號(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五八號),判 處拘役五十五日,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 竊盜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 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秀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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