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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839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彰簡字第468 號)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間因犯詐欺案件(偵 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39號), 經本院於96年5 月21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468 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拘役40日,並於96年6 月15日確定在案。茲以其為幫 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5年8 月30日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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