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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犯罪,所處如附表編號一、二 所示之刑,應減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刑,與附表所列其餘不 應減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 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 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 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 有期徒刑十月 │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│ 有期徒刑七年四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│ │ │項 │項 │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,至九│自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或三日起│自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,至九│ │ │十三年十月二日止 │,至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止 │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止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│ 本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│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0號│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五號│九十五年度上更(一)字第一│ │ 實 │ │ │ │一三號 │ │ 審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 定│ 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│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│ 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不應減刑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 有期徒刑五月 │ 有期徒刑七月 │ 不應減刑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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