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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貳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 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均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 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此敘明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書記官 蕭秀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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