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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破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18日犯破壞公務員職務上 掌管之文書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229號(偵查案號 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5號),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 年 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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