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58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黃于泰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于泰所犯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黃于泰因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,至九十六年 二月十一日止,犯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彰簡字第三六八號判決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