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9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8 日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員簡字第178 號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
字第2518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
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係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
之折算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蕭秀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