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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29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81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侵占遺失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北斗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、第2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罪 名 │侵占遺失物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罰金新臺幣4,00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37條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1月間某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 │案號 │年度偵字第2733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斗簡字第238號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6年5月21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斗簡字第238號 │ 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6年6月25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罰金新臺幣2,000元 │ 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褫奪公權期間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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