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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誹謗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26日犯誹謗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11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8637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1,500元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 年 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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