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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10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,犯幫助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本院 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一號判決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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