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32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因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彰簡字第31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1805號)判處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係在
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蕭秀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