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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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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、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本件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、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 民國96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,並均禁止通信接見;嗣被告乙○○ 雖因於準備程序坦承犯行,並經本院以書面裁定解除禁止通信接 見之限制,惟因尚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而 有羈押必要,仍由本院繼續羈押在案。茲被告二人經本院訊問後 ,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著均自96年9 月 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,被告甲○○並繼續禁止通信接見。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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