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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公共危險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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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年度偵字第 49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移送本 院訊問後,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 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6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。茲本院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著自民國96年9 月1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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