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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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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林偉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,並禁止接 見通信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訊 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虞,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羈押之 必要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、三款規定 ,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通 信在案。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訊問後,認前開羈 押原因均仍存在,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,予以延長羈押二月,並仍禁止接見通信。 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、第一百零五 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陳錫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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