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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2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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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訴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 被  告 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96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裁定行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甲○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96年度 毒偵字第2779號)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由具保人即被告甲○○ 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。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 喚、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,此有送達證書、拘提報告各1 份在卷可憑,是以被告顯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將具 保人即被告甲○○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96  年   9   月  5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96  年   9   月  5  日 書記官 林怡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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